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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校园霸凌零容忍[番外]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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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二十七条: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,不得侮辱人格尊严,剥夺就餐、休息等基础生理需求,明确划入变相体罚范畴;

2.《义务教育法》第二十九条:教师严禁体罚、变相体罚、歧视学生,不能以惩罚为由剥夺学生正常饮食权利;

3.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(试行)》第十二条明确禁止:刻意不让学生吃饭、长时间罚站、过量罚抄、当众羞辱、孤立学生等一切伤害身心的惩戒方式,正规教育惩戒绝不包含剥夺三餐这种手段;

4.《教师法》第三十七条:教师体罚、变相体罚学生,经举报查实,学校可直接给予行政处分、解聘;造成学生身体、精神严重损伤,依法吊销教师资格,情节严重构成伤害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

吃饭是每个人维持身体健康的基本权利,仅仅因为犯错就不准吃饭,是刻意摧残未成年人身体,没有任何合理借口,完全违法,不存在“老师为你好”的说辞可以洗白。

三、区别对待、双重标准的不公平校规,不受法律保护

部分老师制定私人化、双标化规则:对偏爱、成绩好的学生宽松包容,对普通、内向、成绩薄弱的学生严苛苛责,同样的错误,别人无事,你却要遭受体罚、罚站、不准吃饭;随意设立罚款、额外劳动、孤立限制等私规。

法律规定,学校校规、班级管理条例必须公平公正、全员适用,制定过程需要征求学生、家长意见,任何只针对部分学生、区别对待的不公平规则,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学校不得因成绩、家庭、性格歧视任何学生,老师单方面设立的双重标准,属于人格歧视,学生有权拒绝执行,并向教育局投诉举报。

老师不能凭借自身身份随意拿捏、区别对待学生,所有人在校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、被尊重的权利。

四、不必害怕,合法维权渠道全部公开,勇敢拒绝忍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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